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卫生部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
二、各地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当年聘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使用标准。
三、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等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 考试 标准 通知
抄送:卫生部人事司、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人事部办公厅 2004年8月26日印发